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认真做好住房货币分配的组织实施工作。企业和其他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5〕86号)精神,加快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从1999年2月1日起,房改售房(含换购、补购)时,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要按房改成本价随户内单元面积一并出售,享受与户内单元面积同等购房折扣,但不列入本人职务(职称)住房分配面积标准。1999年1月31日前已出售的房改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价款,在房改房上市交易、产权发生转移时,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补交。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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