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划分工伤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时间:2023-09-29 01:42:25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怎样划分工伤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工人工伤除非有侵权人故意侵害造成的,一般是不划分责任。经过工伤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二、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等。

三、工伤事故赔偿有争议的有效时限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一年,超过一年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不受理。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n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n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n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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