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执业的行政法律责任
时间:2023-06-06 17:43:47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对律师警告、停止执业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44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被处罚律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8、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接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9、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关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关于对冒充律师从事律师业务活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者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关于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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