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防空设施内的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开发企业则享有对这类停车位的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相关权利。
然而,在此我们郑重声明,以上所述的权益仅限于企业内部使用以及在经营过程中的调配,而不能够对这类停车位进行商品化交易或者出租。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租赁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但是实际上,这些协议仍然属于租赁性质。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租赁合同的租期都不允许超过二十年,因此,如果存在超过二十年的强制性续约条款,那么超出部分将会被视为无效,并且超出二十年部分所对应的停车位使用权收费也会被判定为不当得利。开发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将多收取的部分向业主予以返还。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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