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长短与参保人失业前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有关,缴纳费用的年限越长,领取的期限也就越久,具体标准如下。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缴费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从第5年起,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高不超过18个月。3、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失业保险金最高可领取24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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