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查阅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的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根据新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拒绝查询,他们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信息。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原始文件、文件、记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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