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2月4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起诉老爸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老爸在和妈妈离婚时双方约定把房子赠送给儿子,而事后老爸却不同意给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结果被儿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父亲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儿子办理把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儿子名下的手续。
吴先生和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他们在镇江市区的一套房屋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2005年11月28日,刘女士与吴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儿子小吴(今年16岁,某高中学校学生)所有,任何人不得更改。同年12月28日,镇江市京口区公证处对该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并制作了离婚协议公证书,该公证书自领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2006年5月23日,刘女士与吴先生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吴先生与刘女士之子小吴归刘女士抚养和监护,吴先生有探视权和知情权;离婚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收益归小吴所有。在房屋产权、土地证过户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吴先生要大力支持,帮助解除困难,不得刁难。
同日,吴先生、刘女士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同月24日,刘女士在为小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因吴先生不予协助,致使该房屋产权未能过户。
2006年8月,小吴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中称老爸不履行与妈妈达成的离婚协议,在原告与母亲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老爸不予配合,致使产权未能过户。要求老爸履行协议,协助完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儿子把自己告上法庭,吴先生感觉好不尴尬。在法庭上,吴先生向法官说,离婚协议系夫妻离婚所签,而小吴只是该协议受赠的第三人,故本案小吴主体不适格。
从离婚协议内容看,本案讼争房屋系赠与小吴,赠与行为系实践性行为,只有实际交付后才有效力,父亲在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儿子前,老爸都有权撤销赠与,小吴无权要求父亲转让讼争房屋,且在小吴成年或独立生活之前,爸爸作为小吴的法定代理人之一,有权对儿子的财产进行监管,请求法院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
别看是一场家庭内部的官司,老子和儿子都聘请了律师,双方围绕着自己的理由一番唇枪舌剑进行了一场论战,结果,老爸在法庭上败北。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与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同意房屋归小吴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进行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小吴要求吴先生履行协议、协助完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协议虽为吴先生与刘女士所签,但小吴作为受赠人主张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吴先生认为小吴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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