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是否承担债务责任
时间:2023-05-07 11:52:39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出合伙人是否仍需承担债务?

合伙人退伙后,无论其是否按照退伙时的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企业债务,他仍应对其参与合伙企业期间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所称约定不分,是指不按照合伙人内部约定的债务比例分,是指合理分“是指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合理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准进行分享,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指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对债权人没有影响。因此,除非合伙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合伙人退还货物后,仍应对其参与合伙企业期间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也就是说,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合伙人不仅要以个人财产清偿自己的责任,,但也要清偿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以看出,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合伙人退伙时未按照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承担清偿原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仍对其参与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2)个人偿付能力丧失(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4)合伙人必须具备法律或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相关资格,并丧失该资格

(V)合伙人依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应退出合伙企业

一般而言,退出的生效日期为退出原因实际发生的日期,合伙人退伙后不必承担债务,但在退伙前仍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但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我们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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