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款已经还完了,只要企业授信额度足够,可以贴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一、汇票质押的效果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一)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三)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四)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五)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分公司背书银承合同是否符合规定
分公司背书银承合同经授权符合规定要求,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那是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则根据承兑银行的信用等级分别在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科目中列报。对于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处理方式和商业承兑汇票一致。
而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企业经常进行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由于这些票据信用等级比较高,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企业在业务中出售,且能够完成出售行为,考虑到企业并不能百分之百全部进行贴现或者背书,所以企业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在背书贴现时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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