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能否由部门规章设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权不能由部门规章设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和实施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作出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而由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实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临时行政许可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临时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延续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对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以前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级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规章不得在上级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中增加行政许可,也不得在行政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中增加违反上级法的其他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只能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从这篇文章中可以看出,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所以我们需要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中去理解,才能知道为什么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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