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需要承担全部出资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定义和股东责任】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公司治理中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是什么?对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撤回出资等瑕疵股东及其继承人的权利限制包括:。对投票权的限制。《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优先购买新股的权利和要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股东的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破产、解散、清算时补足资本的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股东的未缴出资包括到期未缴出资和公司法规定尚未分期缴纳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主张公司成立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和其他股东、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责任制在《公司法》出资制度修改为“认缴制”后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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