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的变更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二、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1、“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2、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3、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4、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由上诉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社会抚养费的变更情况及现今所存在的问题。综合上述问题及全国征收的超1.5亿的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一直混沌不清,更因为我国人口开始倾向于老龄化的状态,社会各界人士皆认为,应当取消社会抚养费,但中国人口学会秘书长认为目前仍不是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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