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中国仲裁机构
时间:2023-05-07 14:55:56 1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56年4月正式成立,是独立、公正地解决合同或非合同经济贸易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设在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设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分委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在签署仲裁协议时,双方可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没有约定的,由申请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其深圳分公司在深圳进行仲裁,或其上海分公司在上海进行仲裁;作出选择时,应以第一选择为准;如有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仲裁法》第73条作出裁决:涉外仲裁规则可由中国国际商会根据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现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商会于2000年9月5日修订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一个常设仲裁机构,独立公正地解决因海洋运输、生产和航行引起的合同或非合同海事纠纷,靠近海洋、沿海和与海洋相连的通航水域。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其现行仲裁规则为中国国际商会2000年11月22日修订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长期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其他仲裁机构,在中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唯一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但是,自中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设立或重新设立了一批常设仲裁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法》没有规定这些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设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新设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因此,根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设立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当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进行仲裁时,对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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