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标准
时间:2023-02-17 20:32:26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一、哪些行为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二、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公司财物所有权以及国家、集体、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财物,一般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设备、用具以及牲畜。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具备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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