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对学生的自然疾病和死亡负有责任?
普通学校不承担责任,除非有过错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校舍、场馆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校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缺陷、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消防、消防、消防等,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药品、食品、饮用水、,(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学校明知教师和其他教职工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体育或者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
(七)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合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教育教学活动,但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
(8)学校发现在校学生突发疾病或伤害,但学校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行为危险,未进行必要管理的,在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期间进行训诫或者制止;
(11)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但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十二)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履行相应的职责,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校外突发意外侵权;
(3)学生有特殊体质、特殊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
(4)学生自杀或自伤;(5)在对抗性或危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6)其他意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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