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有六种情形
时间:2023-08-14 16:03:53 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废标的六种情形:

1、招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与资料泄露的;

2、标底泄露的;

3、发生串通投标或行贿情况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当作为废标处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是以保障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为目的的,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招标人也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根据我们的总结,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主要包括: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组成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2、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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