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和三金原则上是归女方所有,但是如果夫妻二人领取了结婚证确未共同生活;或者是男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和三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在离婚后,男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女方当事人将彩礼和三金进行退还,对于男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女方退还彩礼和三金后,上述财物依法归男方所有。
离婚后彩礼和三金归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法》
(1)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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