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时间:2023-04-24 14:33:22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赔偿责任是对国家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的一种救济形式,实现国家赔偿功能的关键是国家赔偿法得到普遍的遵守,赢得民心从而使国家赔偿法成为民众信仰的对象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权威得以树立的关键。本文在界定国家责任是公法责任和国家自己责任两个维度的基础上对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了解读。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公法说、私法说和折衷说,各国的立法也基本上将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归入上述三类之中。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相关理论

1.私法说

私法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将国家和私人立于同等地位,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仅是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的关系。以英美及澳大利亚等英联邦为代表的国家,将国家赔偿责任确立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尽管在近年来这些国家进行了国家赔偿方面的立法,但并没有将这种赔偿视作国家的一种公法责任,而是将其视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国家奉行法治国家的传统,而他们所理解的法治,其最核心的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国家与普通公民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实施侵权行为后同等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是这些国家没有公私法二元划分的法律传统。而在法律实际运作上,则仍无法回避公法及私法之区分。

日本有些学者持私法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从不同的角度观之,可以看出其特殊性。国家赔偿责任的研究应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中研究其特殊性,而不应从公法上的特有理论着眼。对于国家所进行的赔偿诉讼,系基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起因于公权力的行使而受侵害,此种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非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与行政处分的效果无直接关系,仅止于保护私益之问题而已。国家赔偿请求权虽然依国家赔偿法行使,但却与公法上的损害补偿不同,与成为其原因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无关,完全属于私法上的请求权。

2.公法说

公法说以公权力作用与民法上私经济作用的性质不同为出发点,认为国家赔偿法系规定有关公权力致人损害而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法律,而民法系规定私经济作用的法律,二者截然不同。故国家赔偿法与民法之间不构成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与民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国家赔偿责任属于公法责任。此观点以法国、德国、日本的一些学者为代表。法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赔偿制度。根据该法第150条的规定,刑事赔偿金由国家负担。日本学者杉树敏正认为,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的规定,与日本民法第715条的规定不同,而排除了雇用人的免责条款;而且该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亦与日本民法第717条的规定有异,扩大了占有人赔偿责任的范围,并排除了占有人的免责条款。因此,在理论上尽量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故不可否认国家赔偿法系一种超乎调整私人相互间利害关系的特殊法律。有仓辽吉亦主张,公权力之作用与民法上之私经济作用,其性质有显著区别。国家赔偿法系规定因公权力的行使与公共营造物设置或管理两者之间不能成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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