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保障具体体现为
时间:2023-07-31 16:55:18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权是指法律保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参加社会劳动并因劳动而产生或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包括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等。劳动权受到国家的保障,这种劳动权保障具体地体现为基本保护、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等方面。

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权保障的作用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和确立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公司的生产规模较小,雇佣人员不多,国家一般不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干预。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公司有充分的自主权。公司作为经济性组织,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社会对其唯一的要求。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就是建立在公司等经济人对其私利的追求上。当每个人都在实现自己利益时,社会整体利益自然得到维护。公司被认为是股东的财产,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并不负担其他对社会的责任。股东之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主体,只能根据其与公司订立的契约取得约定的或者固定的收益。股东则享有对公司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应是为了使股东获取最大的利益。与此相适应,蕴含在传统民法和公司法中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满足其成员即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

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公司已成为现代社会基本的经济细胞,在社会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呼风唤雨,其行为影响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都难以逃避公司力量的深远影响,现代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是公司的世界。公司规模的巨型化,使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的能力得以增强,市场交易成本得以减少,有利于发挥规模效益。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且还为国家创造了巨额的税收,并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在科技的进步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发挥其积极影响的同时,公司特别是大型股份有限公司也成为社会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成为西方国家社会问题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

现代国家所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比如失业问题、劳动者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问题、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被破坏问题、贫富悬殊问题等等,无不与公司有着或多或少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政治、伦理意识成为一种法哲学思想,导致了立法对社会利益的偏重,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法理论提出,不能再简单地将公司的目的仅归结为只为股东的利益服务。有学者用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词来说明,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的同时,对社会的其他群体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论者主张,利润最大化只是公司的目的之一,除此之外,公司还有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目的。公司法应在企业的利润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这种责任意味着那些对社会有负面影响的商业行为应该尽可能地停止,如果公司的行为对其利益相关者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则需要公司放弃某些利益。

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和进一步发展有着深刻的国际政治经济发展背景:全球化对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使世界各地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消费者组织、工会组织、环保组织、人权组织和宗教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在发起和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充当了日益重要的角色。

这里所称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这里的其他主体也称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等。此种非股东之利害关系人,一般而言,包括公司员工、公司顾客、公司债权人、公司供应商及公司工厂所在地之社区。[v]

形成于20世纪初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的修正,它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是公司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是在公司法中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规定。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公司收购浪潮,其中,敌意收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敌意收购者往往出高价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大量解雇工人。这对目标公司管理层和目标公司的原有股东的利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也关系到目标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所在社区的利益。由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者,他们往往愿意接受收购。而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与股东往往持不同的态度,许多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也往往蒙受损失,希望公司能够考虑自己的利益。按照传统的公司法,公司仅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负责,那么公司管理层就有义务接受恶意收购计划。但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抵制此种收购。他们运用公司的资产采取各种反收购措施,用以防御或挫败收购人的收购行为。事实上,这种股东接受恶意收购的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率。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史来弗(AndreiShleifer)和沙默斯(LawrenceS

mmers)对美国环球航空公司(TWA)被恶意收购的案例做了研究,他们发现,TWA股东收益的增加额是由工人工资的减少额带来的,后者是前者的1.5倍。也就是说,恶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不代表新财富的创造[vi].因此,美国工人之所以反对恶意收购,是不难理解的。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已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给予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因为尽管恶意收购给股东带来暴利,但却损害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管理层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为股东服务。换言之,股东只是利益相关者中的一部分,而劳动者、债权人和社区则为另一部分利益相关者[vii].董事会在制定重要经营决策,特别是在决定是否接受和拒绝一项股权收购方案时,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外,还要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与此同时,在美国的影响下,欧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等,也在各自的立法中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但这些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发展程度较美国低,多倾向于劳动问题,例如就业、工资、工作条件等。

事实上,公司努力的基本目标应该是最大化股东的财富价值,这一信念仍旧在人们的观念中居于主导地位,并且被公司的管理者们广为接受。公司社会责任不是对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否定,如果公司不为股东谋求利益,也不受股东控制,也许公司根本就不会产生。任何公司法都不会否认公司为股东谋取利润的重要目的。只不过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营利,确立公司社会责任后,公司的目的不是单一的了。但比之公司营利性的目的,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第二位的,二者并不矛盾。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所实施的某些行为,从短期看与公司的营利是此消彼长的,但它带来的因公司形象和整体社会环境改善所产生的长期效益往往是无法估价的,最终也会促进公司的营利,二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

虽然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反对意见仍然强烈,争论还在继续,但在20世纪,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仍然蓬勃开展,表现在:劳动者为维护其劳动权所开展的工人运动取得明显成就并向纵深推进;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运动、消费者运动方兴未艾;在公司实务界,公司应在利润目标之外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张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认同;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20世纪中后期逐步发展成为一股国际潮流;日益增多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使许多道德义务逐渐成为法律义务,导致公司社会责任成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兼而有之的公司义务。在我国,倡导公司社会责任还有着很丰厚的本土文化资源。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对中国传统价值观具有深远的影响,与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有很多共通之处,从而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我国的传播提供了有利的文化背景。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对劳动权保障的作用

1.保护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极为宽泛,因而对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亦难以作出全面的界定。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按照主流经济学和法学的观点,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如何保证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的投资得到回报,并且取得最大化利益是公司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是公司营运的最终目标。1937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著名的企业契约理论。在科斯理论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契约组织。按照公司契约理论,公司是许多自愿缔结和约的当事人——股东、劳动者、公司管理者、债权人、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协议。公司是由一个由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或称作合同的联结体。[viii]这一理论表明,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契约的当事人并不必然由传统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充当,拥有人力、知识、信息等资源的所有者同样具备缔约主体资格。造成对公司性质的认识变化的原因在于:早期物质资本的相对短缺,社会对物质资本的高度依赖使拥有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居于主导地位,公司归物质资本所有者所有属公理。

然而,本世纪以来,劳动者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首先,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竞争致胜的决定性因素。离开了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公司不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职工素质、忠诚和责任心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其次,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只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要将这种潜力发挥出来,必须给以一定的激励,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各种资源都是公司利润的源泉,公司理应回报各方资源的提供者。再次,公司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促使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的条件逐渐成熟,尽管这个历史过程非常漫长。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对企业利润产生索取权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但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现实性却来自于高科技、新知识引起的财富创造和价值增值数额的巨大。

人们已明显地观察到,与人力资本结合的投入流通中的物力资本带来的利润,同仅将货币化的物力资本存入银行所获孳息相比,其间的倍数差越来越大。这种倍数差无疑可以证明人力资本具有比传统的物力资本更高的营运增殖能力。特别在风险投资领域,企业营运成功与否,几乎完全取决于人力资本的作用。离开了人力资本,物力资本的增殖能力大大降低。这也使得资本家乐于将自己独占的剩余索取权与人力资源所有者分享,以更好地调动企业中包括经营者在内的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当人力资源所有者依据自己的劳动才能可以索取剩余价值时,人力资源也就转化为人力资本了。[ix]最后,不容忽视的一个原因是,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工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劳动者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律义务,也包括公司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劳动者承担的道德义务。

公司的劳动者实际上比大多数股东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有着更为密切、更为持久的利益关系。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赋予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是因为股东是剩余索取者,股东得到剩余收益并承担与此相关的风险,因而他们拥有动力去监督公司。劳动者只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与公司之间是单纯的雇佣关系,获得相当于要素价格的工资,因而被排除在治理结构之外。而实际上,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分散,还可以通过出售股票来退出,股东有多种选择来规避风险。所以,股东只是承担有限的风险,一部分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劳动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劳动者则不同,其工作、生活甚至养老都与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他们是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职工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与特定投资,特别是与人力资本投资相关的风险。尤其是在高度专用化人力资本方面的投资对于公司财富创造方式极为重要的情况下,职工也是股东,他们也是剩余索取者并成为剩余风险的承担者。[x]也就是说,那些技能只能专用于本公司的劳动者与股东承担着同样的风险。因而,人力资本理论要求人力资本的提供者(劳动者)能够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并能够拥有公司利润的分享权利。

在各国若干种发挥人力资本作用的探索实践中,职工持股制度最直接地体现了上述精神。公司的资源应该用来实现所有那些事实上投资于企业并承担风险的人的目标,并应该服务于他们的需要。相应地,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也应该被赋予充分的控制权,来保证公司的资源被用来服务于这些目的。[xi]推动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特别是劳动者代表的参与。无论是股东,还是经营者、劳动者,作为公司发展至关重要的各方力量,必须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劳动者与公司保持长期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基于劳动者比股东对公司事务更为直接、具体的了解,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解决股东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致监控管理者行为的困难,从而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劳动者是公司运营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的提供者,对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休戚相关。因此,所有赞成公司社会责任者都主张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纳入到公司社会责任的范畴。各国通常都会在多种法律中,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各有侧重的规定。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中都包含有保障劳动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与劳动者在某些方面也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需要密切合作,否则一损俱损。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除可向国家提出请求外,还可向社会提出请求。而向社会提出请求的义务主体首先是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的公司。但因为公司与劳动者的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因而需要对二者的地位与关系进行合理的定位。

由于公司在现代社会的重大影响,公司中劳动者的保障状况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成为社会文明和进步的缩影。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劳动权的实现就是劳动权在公司中的实现。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公司对劳动法的认同度较低,对劳动权充满抵触情绪,劳动法的守法状况和劳动权的实现状况不容乐观。

在公司法中确立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使劳动权的实现获得另外一种有力的保障和推动力量。公司是一种全球通行的商业组织形式,劳动权是一种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将二者联系起来的纽带。就公司自身来说,可能因为承担社会责任而使其短期利润受到一定影响,但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公司应该注重的不应只是短期利润最大化,更应注重长期的经济效益。一个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的公司注定会是短命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使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得到改善,健康得到保障,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安全感,有利于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既有现实的迫切需要,又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司的社会责任使公司将其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统一起来,促使公司对劳动权持肯定的态度,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劳动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采取措施保障劳动权的实现,甚至自觉地、主动地超出劳动基准保障劳动权。在这种状态下,劳动权的实现才能是最充分的。

3.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对劳动权保障的促进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是由劳工组织、人权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发动的,并与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互相联系互相支援。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最值得关注、取得的成绩最突出的是在劳动权保障方面的进展。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使有关劳动权保障的相关立法成为赋予雇佣劳动者的公司以积极义务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甚至宪法以致一些国际劳工立法宣示劳动权的合理根据。

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立法中的推进中,与劳动权保障相关的另一个进展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股东控制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开始向劳动者参与治理转化,呈现出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的特征。由于股东本位的局限性,传统公司法的治理结构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前文所述,公司由众多生产要素构成,与物质资本相比,现代社会中的人力资本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必然要对以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出新的调整,以反映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公司体制的地位和作用。德国率先在其公司法实施劳动者参与治理制度,1976年德国的《参与决定法》对由2000名以上劳动者的公司规定了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即监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对等组成,董事会中则必须有一名成员专门负责人事和劳工问题(职工董事)。这部法律对其他国家的公司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于深受德国法影响,欧盟制定了推行职工参与治理制度的《公司法第五号指令(草案)》,为新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范本。在日本,提出了公司劳动者主权的思想,即公司是属于长期在该公司从业的劳动者,他们是公司的主权者,对公司来说是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性意义的、决策权利的人。

20世纪中后期,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逐步发展成为一股国际潮流。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跨国公司纷纷开始要求其供应商接受有关劳工标准和公司社会责任的审查。国际上这股声势浩大的公司社会责任浪潮,各国无不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巨大影响,我国也不例外。很多知名的跨国公司为维护其品牌形象,纷纷加入这一运动,并要求其产品配套企业和合作企业均要遵守公司社会责任标准,从而将公司社会责任扩展到作为生产制造基地的发展中国家,其影响波及到我国进入欧美公司供应链的企业。

国际社会越来越看重公司社会责任,并加以量化。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20世纪末期,欧洲、美国和澳大利亚都先后出现了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多边组织,并逐步形成了一些评价体系和认证制度。SA8000,是其中最有名的标准之一。SA8000是SocialAcco

ntability8000的英文简称。该标准于1997年10月公布,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SA8000标准对企业的要求包括:不得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反歧视原则;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等等。

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关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目前已进入筹备阶段。按照初步计划,该项国际标准拟于2007年完成制定工作。再如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1999年1月31日在世界经济论坛的发言中提出全球契约。全球契约的行动阶段于2000年7月26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正式发动。秘书长邀请世界企业界领袖们参加一项国际倡议——全球契约;这项行动将使企业界与联合国机构、劳工和国际民间社会联合起来,支持人权、劳工和环境领域的九项普遍原则。全球契约的目的是通过集体行动的力量,推动企业负责任的公民意识,从而使企业界参与应对全球化的各项挑战。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加入全球契约。自2000年2004年6月的短短4年中,参加全球契约的企业从最初的不到50家增加到1500多家,所代表的员工多达1.5亿。包括联合国系统机构在内,共有100多家国际经济组织、1000多家国家和地区组织已经加入了全球契约计划。2004年6月24日,全球契约峰会在联合国总部开幕,我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率团出席。目前中国有包括中石化、宝钢、海尔集团、首创集团在内的34家企业加入全球契约。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已愈来愈深地融入到全球化浪潮中。作为世界工厂,中国已成为全球资本和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作为全球化浪潮的产物,国际社会责任运动也同样会对我国社会产生巨大冲击,这是我国正在面对的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目前这种冲击在我国已初见端倪,并呈扩大之势。例如,国际社会责任运动影响最大的是劳动密集型的消费品行业,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国,近些年来,作为跨国公司供应链中的供应商,我国南方沿海一带的纺织、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许多公司为了得到跨国公司的采购订单,每年不得不接受跨国公司关于社会责任的验厂要求,一些不遵守劳动法规、劳资关系紧张的公司为此失去了供应商资格。正如全球化浪潮不可阻挡一样,国际社会责任运动就目前发展趋势来看,也是任何力量都难以阻挡的。面对国际社会责任运动浪潮,就目前发展形势来看,我国的唯一选择就是承认现实并积极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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