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将会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权人尚未成年的,其放弃代位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小张属于代位继承人,且是未成年人,因此小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奶奶李某是小张的监护人,监护人只能行使对被监护人有利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监护人不能行使,放弃继承权就是放弃了财产权利,这损害了被监护人小张的利益,故监护人李某也无权放弃小张的代位继承权。
什么是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人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提醒大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故在处理财产时,应对未成年人的代位继承权进行保障,作为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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