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签订合同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3-06-15 10:11:44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9年1月21日建设部发布,自1999呢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明确: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对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应报原发证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收回其证书。当由乙级降为丙级或丁级时,应由原发证部门通知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发证。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严禁无证勘察设计,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同时持有《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无收费资格证书的,不得在社会上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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