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方与承办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的咨询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于1999年1月21日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方和承揽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诺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者参照国家制定的《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本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勘察设计费用由委托方和委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擅自降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将合同文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专业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证书。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通知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发证,注销资格证书的手续,应当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办理。需要申请资质证书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质许可证,只供本单位使用的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严禁无证勘察设计、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印章、标签,不得私自邀请其他单位的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持有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以及《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没有收费资格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内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社会上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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