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积极行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或者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则是指在作品上不署名,或者在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依法享有使用自己姓名权的专有权利。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
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可以放弃姓名使用权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放弃姓名使用权,因此,自然人不得以放弃姓名使用权作为对抗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行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此,无论是自然人主动放弃姓名使用权,还是他人盗用、干涉,均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依法享有使用自己姓名权的专有权利,但姓名使用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在使用自己的姓名时,自然人可以积极行使,如在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或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但消极行使,如在作品上不署名或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也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因此,无论是自然人主动放弃姓名使用权,还是他人盗用、干涉,均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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