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当权的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抵押权人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房屋所有人处取得抵押权。典权合同是一种双重服务、双重补偿、双重承诺的合同。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典当行必须支付典当价款才能取得房屋典当权。经双方同意,合同成立。典权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规定:(1)发起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2)发起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抵押权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出示、承担抵押房屋;(3)当事人必须表达真实意思;(四)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五)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2。连续取得是指在原抵押权人的典权基础上,向原抵押权人取得典权。继承取得典权是房屋所有权人设定典权后,房屋典权转移的结果,主要包括转让、让与、继承和遗赠。移转是指抵押权人有权将该物封圣。此时,原始承兑人具有承兑人和发起人的双重身份。转让原代码时,必须由原受允诺人与次受允诺人签订合同,并按原代码条件执行;“转让代码的价款不得高于原代码价款。原典权有典权期间的,转让期间不得超过该期间。转让没有固定期限的,期限不固定。转让是指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转让给他人。典权转让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未经原发起人同意的情况下签署。至于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我们不问。也就是说,出售、赠送都可以。典权转让后,抵押权人与发起人的关系消灭,受让人取得典权,与发起人形成新的典权关系;继承和遗赠是指典权人死亡后对典权的继承和遗赠。此时,原始继承者的继承者成为新的继承者。此外,抵押权人死亡后,国家或者集体因抵押权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而取得典权的,也是继承权。第二,房屋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是:(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用益权。抵押权人对该财产的占有享有请求权和追偿权;
(2)转让权、让与权和租赁权;
(3)优先购买权。合同期间,委托人出售货物时,抵押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4)改建、修缮权。在本法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围内,抵押权人有权对其进行重建或者修理,以便继续使用和受益;
(5)受益费用请求权。承兑人有权要求经销商偿还因承兑人改进而产生的增值费用和改建、修理费用;
(6)查找粘贴的权利。在合同期间,如果发起人表明他已将货物出售给受允诺人,受允诺人可以及时找到价格,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这就是说,抵押物的价格是按时估计的,抵押权人将原价的一部分抵减房价,然后支付差额。从本质上讲,它是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发现粘贴为绝对”。抵押权人的主要义务是:(1)保管抵押物。既然抵押权人有财产,他就应该负责保管。承兑人应妥善保管货物。抵押权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承担抵押物的风险。在典当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典当毁损、灭失的,典权消灭。可见,抵押权人对典当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有责任;
(3)支付典当价款。抵押权人要取得他人房屋的抵押权,必须支付抵押价款。价格应一次付清,金额一般略低于售价。可以用货币计算,也可以用实物计算,但如果用实物计算,就要换算成货币。在抵押期间,当事人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抵押物价款的,应当允许其增加或者减少抵押物价款;
(4)返还抵押物,并在业主赎回抵押物时返还给业主。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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