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前提的,它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行为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必须注意区分犯罪与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未因此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处理。这里所说的重大损失也就是区别它们的重要标准,主要是指: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隐私与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本来,企业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法律地位上应当属于商业秘密,适用商业秘密保护类的法律法规,如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在我国现有政治和经济制度下,国有大型企业的许多商业秘密信息,客观上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也可以转变为国家秘密。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发展了,科技进步了,有些经济、科技领域的国家秘密会失去其国家秘密属性,此时的国家秘密就可能转变为商业秘密。又如,企业开发、研制属于商业秘密的科技项目,对国防军事有着巨大的潜在价值,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就可能要确定为国家秘密。但是,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也有明显区别,二者在涉及的利益、确定的程序、处置的权利、泄露的法律责任上存在不同。
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关系
个人隐私市个人秘密,指关系个人健康、名誉、财产或其他利益,不愿为他人知悉或不宜公开的情况、资料和信息,如个人日记、相册、通信、交往范围、家庭关系、生活习惯、身体缺陷、病患情况等。一般说来,个人隐私与国家秘密的法律界限是明确的,一个属于私法,一个属于公法。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个人隐私可能基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转化为国家秘密。比如,政治动荡、战争冲突时,国家领导人的身体健康等信息可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到特别保护。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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