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要求精神赔偿可以吗
时间:2023-07-23 11:42:01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女方要求精神赔偿不是一定可以的。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且女方无过错的,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不满足前述条件之一的,女方无权请求相关赔偿。

哺乳期离婚女方要求怎样离婚

一般情况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段时间法律是出于对女性的特别保护,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叫做禁诉期。但也有特殊情形,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这个期限的限制。当然,这个时间段对于女方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女方在这个时间段内可以随时提出离婚。如果是因为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在哺乳期提出离婚,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费用和损害赔偿。至于具体的财产数额及抚养费和赔偿数额,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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