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平等,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均有收入,其收入是否有悬殊,在离婚分割时夫妻原则上平均分割。
(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原则。
(四)有利于生产生活和财产价值的发挥原则,当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物,不能或不宜进行实际分割时,应当保护物品的使用价值。
(五)不得违反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该按照哪些原则分割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合上面所说的,过错方一般也是可以分到财产的,但具体数额一般就会比受害方的要少一些,但具体的处理方法就会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所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不要协商好,避免两个人引起不好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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