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隧道内停车处罚
在隧道内停车,如果有驾驶员在车上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则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轻微的交通事故可以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移开事故车辆,自行协商赔偿或者申请交警调解。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应拨打急救电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一)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不收费。
(二)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
(三)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4、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四)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1、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察箱、照相机以及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3、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4、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5、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6、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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