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用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通知要求,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须是在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通知还称,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通知指出,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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