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中的边角料、余件、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管理办法》,经2003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加工贸易灾害副产品和保税货物》(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边角料、余料、次品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中的副产品和受影响的保税货物
第1条为规范国内对边角料、余料、次品的销售审批和海关监管,加工贸易中保税进口材料和零部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和受影响的保税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合理数量的废弃物,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在海关批准的材料单耗(以下简称单耗)范围内,不再用于加工本合同项下的出口成品
余料是指在加工转口业务的过程中,能够继续用于加工成品的,是指存在严重缺陷或者不符合出口合同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再出口的产品(包括成品和未成品)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转口业务时的加工副产品,是指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生产的、出口合同中未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其他产品合同
受影响的保税货物是指因损失、短缺、损坏、损坏而无法再出口的保税进口材料和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海关批准的其他合法原因造成的
相关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58号公告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12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I。自2015年12月11日起,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税则号:48041100、48042100、48043100、48044100和48045100)的进口供应商进行区分,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按照本公告附件二所列适用税率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合计计算公式为:
合计押金=(完税价格)×反倾销押金征收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说明和标准见本公告附件一。进口经营单位根据上述税号申请进口属于反倾销范围的货物时,应当填写480411020、4804210000、4804310200、,4804410200和4804510200。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有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国为美国、欧盟或日本,还应提供原始制造商的发票。对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二所列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率征收保证金。如果可以确定货物原产地为美国、欧盟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无法提供原制造商的发票,且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确定原制造商,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率收取保证金。海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2001年关于加工贸易中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保税进口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公告。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告后,海关将根据终裁结果将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转为税款。如果上述保证金超过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经营单位在阅读上述内容后,可以自《海关征收反倾销税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税,我相信您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在生活中,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我希望你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任何麻烦,lyba.com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业地保护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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