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确认纠纷分析
时间:2023-05-02 19:12:37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郭某和赵某(死者)是安徽省明光市居民,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赵梅(1992年7月去世)、二女儿赵丽和三女儿赵翔。赵梅和陈于1991年8月12日生下儿子陈毅。1997年10月31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以赵某的名义登记了位于明光市苏湘镇苏郊路047号的145.95平方米房地产,并颁发了00084号房屋所有权证。赵于1999年6月去世。2003年9月15日,赵丽、赵翔、郭某三人签订房屋继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赵某有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45.95平方米。房屋的三位法定继承人郭某、赵丽、赵翔同意继承赵丽的房屋,郭某、赵翔自愿放弃继承权。2003年10月9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根据赵丽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字第00084号)和房屋继承协议,向赵丽颁发了发明(2003)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等,2008年8月4日,郭某将明光市苏巷镇苏交路047号的房产作为郭某和赵某的共同财产。赵的遗产应该只占总财产的一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不应承认所有财产为遗产,并向赵丽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赵有三个女儿。赵梅的大女儿已经去世,但赵梅有一个儿子,陈毅作为代位继承人,他参与继承赵梅的遗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注销2003年第00014032号房屋所有权证。赵丽与丈夫朱哲、赵翔、陈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力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中均未提及第三人陈毅,陈毅对赵某的房产(房屋)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赵丽提供的登记材料不真实,在明房字第00084号权属证书上登记的不动产被视为赵某的不动产,因此,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根据赵丽提供的材料进行了登记,其注册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吊销发给赵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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