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慨念包括了什么内容
时间:2023-10-30 13:47:30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慨念包括了什么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

二、具体行政行为四个特征

1.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2.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3.单方性。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

4.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

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针对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并且主要是对将来的事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原则是只对特定的人或事有效,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或事件,并且主要是对过去已发生的事件的处理。

3.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需要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

4.救济途径不同: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一般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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