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风险:
1.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2.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3.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方法
1、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2、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3、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4、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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