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再由发包方进行偿付。一般可以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见,从司法实践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约定有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观念转变。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付周转。
工程垫资该怎么处理
在承包方没有和建设单位明确约定工程垫资的情况下先行垫付工程价款,会被视为工程欠款。因此承包方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垫付工程价款前与建设单位明确约定工程垫资事宜并约定好利息,否则承包方不得要求返还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同期人民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得要求返还。并在合同中约定好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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