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传销的三种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在于:
第一,组织结构上的区别。传销的层次是没有限制的;而特许经营的层次是有严格限制的,特许经营组织一般不会超过二层结构,最多有三层结构。
第二,加盟主体上的区别。传销一般是自然人,而特许经营的加盟者虽是自然人,但一般需要成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
第三,分配机制上的区别。传销人员根据下线的业绩进行提成;而特许经营需要通过合法的经营来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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