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之际,夫妻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往往成为关注焦点。
关于财产的归属,如属于每个人自己的那份个人财产则无需进行特殊约定即可保全,而关于夫妻间的集体财产,有必要依照双方共识进行处置。
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秉持着关照孩子以及女方利益优先的原则作出最终判决。
当夫妻之间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婚姻生活在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任何财产均属各自所有时,那么这部分财产理应按协议进行管理。
当然,如果其中一方因为抚养孩子、赡养长辈、协助丈夫(或妻子)外出工作等事项支付了大量时间与精力,离婚之时可以据此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对方也应该对此给予合理的满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过程中,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决定如何处置。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将由人民法院基于财产状况的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定。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享受的各种权益,无论是何种性质,都必须得到合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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