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客体
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客体,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客体。强奸罪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男子性交的权利,即妇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罪认定证据
强奸罪认定需要的证据包括:
1.被害人陈述;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3.现场遗留的物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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