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条件
时间:2023-05-02 20:30:23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包括下列限制条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条所称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国家证券交易所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场外交易的机构。对发起人转让所持股份的限制因为发起人对公司有重要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的股份转让,应当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进行,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一限制,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这些人利用内幕信息在股票交易中牟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可以把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联系起来,督促他们努力经营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4)股东因不同意合并决议而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分立。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购买本公司股份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有(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四节规定,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标的。限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会减少公司资本,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允许公司自行购买股票,将影响证券交易的安全性。也正是由于可能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公司才被限制接受其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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