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被告上法庭
肇事公交车撞人后逃逸,被撞者李某一纸诉状将河南省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住院治疗费、脸部整容费等费用共计4.6万元。11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今年22岁的李某,是郑州一家网络公司的女职员。据她讲,2006年5月12日下午6时许,李某从单位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沿正兴街由东向西行至亚细亚大酒店南侧时,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68路公交车突然冲了过来。因公交车速度很快,一下子撞到了李某的左胳膊上,致使其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不顾伤者,在众目睽睽下驾车逃逸。李某被热心群众送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但事故造成其右面部开放性损伤,右上颌骨粉碎性骨折。
交巡警出事故现场后,展开调查,但仅从围观群众的口中得知,肇事车辆是一辆白色的68路公交车,并没记住车牌号码,使调查工作一时受阻。交巡警部门、李某及其家人为找到肇事车辆和肇事司机,向新闻媒体发出求助,有奖寻找目击证人,但未获任何进展。
原告李某认为,虽然未找到肇事车辆及肇事司机,但目击证人均可证实肇事车辆是一辆68路公交车所为。68路公交车系被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下属的通利公司经营,产权属被告公司所有。因此,被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因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6万元。
中国法院网粤东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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