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个人持有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兑现是不允许代取的,必须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需要本人就拿着身份证直接到付款公司或者个人的开户行取现就可以了。兑现的时候要在支票背书面签字和注明你的身份证号码、发证的公安机关,并在办理的同时出示你本人的身份证。
(二)如果是公司拿着现金支票办理兑现,需要收款公司在银行开有对公账户,公司法人印章(私章)和财务章,然后盖上财务章和法人章,办理兑现的人如果是你本人在背面(背书),还要你本人签字和注明身份证号码,办理取现的同时还需要出示你的身份证。办理现金支票兑现是在付款人的开户行办理的,若没有法人章、财务章是银行是不受理的。
一、支票使用
(一)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二)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三)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四)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五)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六)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2005】114号)第(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支票申办程序
(一)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二)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三)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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