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特点有:
1、委托合同的目标是劳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受托人追求的结果;
2、委托合同为承诺、非要式、双重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表达委托人的委托意图,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免费的。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难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有什么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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