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合法的使用人占有并使用,如果是本村村民具备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又没有其它的宅基地,其实际占有人就是合法使用人;非本村村民或有其它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使占有了也不是合法的宅基地使用人(地上附着物权除外)。
一、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如何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筑房产的权益。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一般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
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宅基地政策改革后,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有新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农民只享有使用权,因此继承权也是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
1、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2、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3、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全文7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