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笔录是必须的吗?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一定要求会见的笔录。会见权是指律师会见权,即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不在押的被追诉人的权利,这项权利涵盖了见面权、秘密交谈权、记录权等丰富内容。与此权利相关的还有通信权,是指律师与在押的被追诉人保持通信联络的权利。这两方面的权利虽然在实现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其核心内容都是向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如何建立意思联络的交流途径,其权利设置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一般都统称为“会见通信权”或“会见交流权”。
鉴于通信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全面展开,故而这里我们仅就司法实践中律师常常遇到的与会见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是什么?
1、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4、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5、因特殊情况,律师需在节、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按前款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安排会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应当按规定向案件承办部门递交,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应当制作信件的副本备案入卷。
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有关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
8、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供方便,安排合适的会见室。对于会见对象有必要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应当注意戒护方式,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时的顾虑,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9、看守所看管人员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严守职责,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当按照看守所规定办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看管人员收监手续。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绪激动,有暴躁、可能发生自杀等异常情况迹象的,应当及时告知看管人员。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根据上述规定,家属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但是会有两点限制:一是需要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由于办案机关的职责是破案,会担心批准会见给办案造成影响,毕竟家属出于亲情很可能会帮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所以实践办案机关一般都不会批准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二是即使批准会见,家属在会见时不能讨论案情,说白了,家属无法得知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犯罪,如果家属不懂法就完全无法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这些限制。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人不需要办案机关的批准,通知看守所后即可前去会见;会见时可以谈论案情,可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其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告知其罪行的轻重、可能判处的刑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得监听。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时候,最有效的保护他的办法就是委托一个擅长刑事诉讼的律师马上前去会见。了解其所犯何事,告知其如何应对公诉机关的讯问,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证人证言,为将来的诉讼打下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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