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员:
,受厦门XXXXXX公司委托,合法任命陆XX律师为XXXXXX公司诉XXX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的仲裁代理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全面审查,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在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I.装修工程已完工,被申请人使用XXXXXX元已超过x年x个月,拒绝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这是事实。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于x,XXX签订了卧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房间(地址:厦门市XX区XX镇XX室)的装修设计和施工。申请人于XXXX开始施工。在装修过程中,应被告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数量。整个项目于XXX完成,并由被申请人签字验收。同时,被告只支付了XXXX元的工程款,余款XXXX元至今尚未支付。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也承认在XXXX年春节前使用了涉案项目,到本案审理时已超过x年x个月,但一直拖欠工程款。被申请人声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纯属虚构,仅为其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借口。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用人单位擅自使用,在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提出索赔的,不予支持;但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建人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n项目。“由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被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更不用说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竣工验收,并承认质量“基本合格”显然,作为一个装饰工程,本案不存在任何问题。第二,被申请人声称本案涉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没有事实依据,谁提供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他提出的所谓工程质量问题陈述只是他单方面的陈述,未经申请人确认,也从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而且,内容表述不是obj一点也不夸张。什么油漆不饱满,存在什么漏水隐患等等。即使一块瓷砖在装修过程中损坏了,也算是质量问题?!申请人认为,这完全是被申请人降低最终项目付款的伎俩,这一点都不真实。被申请人还提供了一份签字的验收单,上面写着“项目基本验收合格”,这只是表明项目质量没有问题。
第三,酒店甚至不能支付孩子的食物费用的原因是他们甚至不能支付。至于食物和葡萄酒的质量,这是另一回事。因此,即使涉及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也应在双方于XX签订的《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X条中约定,XXXX:“如果项目经验不符合合格要求,乙方应立即返工,直至项目合格,并承担返工产生的所有费用”,以承担维修责任!但是,申请人从未收到被申请人要求其修理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也没有声称他们提出了任何口头要求,也没有提供书面通知要求原告修理的任何证据。相反,申请人多次主动要求赡养费,但被申请人多次拒绝申请人。被告谎称多次催促申请人,申请人故意回避,这一点都不真实。
综上所述,被告使用装修工程X年X月,但以质量问题为由恶意拖欠原告xxxxx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特此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上述代理意见将由仲裁庭
充分考虑并采纳
至
XX仲裁委员会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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