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一种有效的遗嘱形式,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在遗嘱人面临危急情况时,他们可以在没有书面遗嘱的情况下,通过口头遗嘱表达自己的意愿。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包括: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遗嘱人面临危急情况时,他们可以在没有书面遗嘱的情况下,通过口头遗嘱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有效。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如下: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 头 遗 嘱 的 见 证 要 求 : 需 要 多 少 个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 口 头 遗 嘱 ?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对遗嘱内容所作的口头声明。在口头遗嘱的见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与遗嘱人、遗嘱继承人或者遗嘱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见证人应当见证遗嘱遗嘱人实施遗嘱行为时的情况,并在遗嘱见证人面前见证遗嘱人签署遗嘱。如果遗嘱见证人未能在遗嘱生效前在场,遗嘱遗嘱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主张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遗嘱见证人的存在对于遗嘱的效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缺少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会导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因此,在办理遗嘱时,遗嘱人应该尽量安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实施,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遗嘱表达意愿,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且需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缺少见证人或见证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效力可能会产生争议。因此,遗嘱人在办理遗嘱时,应尽量安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遗嘱实施,以确保遗嘱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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