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事方在注册商标所涵盖的同类型或相似类别的产品中,采用了与注册商标仅有一字之差的相似商标进行营销宣传,那么此类行为已经足够使大众对此产生误解并损害原商标所有者的利益,从而构成侵权。
然而,若涉事方仅在注册商标所属商品或服务的上下游产业中应用了有一字之差的商标,那么这类情况就不被视为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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