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所有债务均应由男方独自承担,在特定情况下这一约定具有有效性,然而此项约定并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力。
若男方需承担之债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之共同债务,即便夫妻双方已在内部达成共识将其归属于男方承担,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夫妻双方共同追索债务。
仅当债权人已知晓该约定之时,男方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方可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离婚之际,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如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财产已被各自主张所有,则双方可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离异协议书中所涉及到的债务承担约定,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责任分配方式,并不能改变债务的本质属性以及对外的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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