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做票据权利的保全。
1、票据权利属于债权,适用时效制度,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会导致权利消灭。
例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明,票据权利就会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中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即属票据时效制度。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就应当采取必要行为,保全权利。
2、保全行为有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中断时效等等。
提示票据,是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而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主张权利。作成拒绝证明,是持票人向票据上记载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请求拒绝之人出具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书面证明。诉讼,是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而请求法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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