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正确反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一步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为交通管理决策服务,按照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将交通事故死亡率的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根据国际上对交通事故的计算方法,同时考虑到我国自行车交通流量大,因自行车引发的事故占很大比例的特点,确定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分别计算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人口十万人死亡率和自行车十万车死亡率。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死亡人数
机动车万车死亡率=--------×10000
机动车数
全部死亡人数
人口十万人死亡率=--------×100000
人口数
与自行车有关事故死亡人数
自行车十万车死亡率=-------------×100000
自行车数
死亡率取小数点后的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以本辖区内统计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准;机动车和自行车数以当年第二季度末本辖区内拥有量为准。人口数以上年末的统计数计算。上述三项统计,于每年十二月份的交通事故月报表(公业8表)附注栏内填报。本统计方法,一九九○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填报,一九九一年开始正式实行。一九八七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87]公交第709号)中规定的“暂用五辆自行车折合为一辆机动车来计算万车死亡率”的方法停止执行。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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