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包含了哪些要素
时间:2023-10-15 23:46:47 2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留置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包含了哪些要素

留置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也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

2.利息,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于留置权,主要是指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4.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并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如养殖费、治疗费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担保的特点是什么

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留置担保合同有哪些

留置担保合同分别有:

1.有偿的保管合同;

2.有偿的仓储合同;

3.货物运输合同;

4.承揽合同;

5.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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